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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2021版)时间:2020-12-24 (2015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2015年9月18日发布2020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20年12月24日理事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是Shaanxi Patriotic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SXP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自愿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热爱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企业家及社会热心人士组成的,组织开展“爱国必须爱党,爱党就是爱国”的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活动的全省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执政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用模范的号召力、榜样的感然力,宣传中国爱国思想理念。把中国爱国思想理念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积极参与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志愿宣传服务事业,让更多的人关注宣传并践行中国爱国思想理念。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策划爱国主义题材演讲、比赛和宣传活动; (二)组织志愿者学习党史、党章、政策方针以及其他中央决定并宣传推广; (三)组织并参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四)组织并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五)组织并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六)组织并参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志愿宣传服务事业; (五)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学习或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 (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加入本会,必须由本会至少1名正式会员推荐,方可按程序办理入会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基本管理办法》办理入会;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办法》要求完成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志愿宣传服务考核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协会发展提供巨大支持,并拥护协会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向理事会提名、推荐下届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