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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基金(会费)赞助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30     作者:CNPVA【原创】


  为促进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爱国基金(会费)赞助办法。

  一、爱国基金(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活动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赞助爱国基金(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爱国基金(会费)赞助原则是量力而行,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爱国基金(会费)赞助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赞助爱国基金(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赞助爱国基金(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爱国基金(会费)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每年赞助协会爱国基金(会费)100000元;企业会员每年赞助协会爱国基金(会费)10000元;个体户会员每年赞助协会爱国基金(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赞助协会爱国基金(会费)300元+(学生凭学生证免费)。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爱国基金(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三、赞助爱国基金(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爱国基金(会费)实行年度一次性赞助,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爱国基金(会费)赞助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赞助爱国基金(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赞助、不得拖欠,连续2年不赞助爱国基金(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五、爱国基金(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爱国基金(会费)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爱国基金(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爱国基金(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爱国基金(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爱国基金(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爱国基金(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爱国基金(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大担当)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爱国基金(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爱国基金(会费)的监督

  1、爱国基金(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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