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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协会成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协会成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协会全体协会成员。

  第四条 理事会监事委员会和协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本协会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协会成员,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协会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协会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协会利益,为协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协会成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协会作出贡献,理事会或会长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协会成员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协会成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事委员会或监事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理事会或会长批准。其中,属理事会聘任的协会成员,其获奖由监事委员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属会长聘任的协会成员,其获奖由监事部审核,会长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协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协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会长、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协会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协会秘密,把协会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协会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协会成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协会成员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理事会或会长应予以处罚的。

  协会成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协会成员有上述行为造成协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协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事部或监事委员会报会长或理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协会成员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事部或监事委员会报告;协会成员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监事部或监事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会长或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事部或监事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会长或理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协会成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协会成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协会成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协会成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协会成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事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协会成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协会(协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协会成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事部或监事委员会审核后呈报会长或理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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