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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协会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准,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持良好的工作效率,促进协会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对工作人员实行用工合同制管理和聘任上岗制。协会各工作岗位专职人员调配、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双向选择为基础,上岗后坚持按阶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对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为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协会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有关专项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指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人员守则与工作纪律

  第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合规办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热爱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协会,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和协会的荣誉与利益;勤勉尽责,勇于提出问题,勇于承担责任,不粉饰工作中的过失和错误,不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三)廉洁自律,竭诚服务。严于律己,禁止以协会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强化服务意识,为协会、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诚实信用,谦虚谨慎。不得瞒上欺下、无事生非;自觉保守国家和协会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五)团结协作,讲究效率。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增强团队意识和大局观念,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协会利益,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勤于学习,务实求新。勤奋钻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工作认真踏实,勇于开拓创新。

  第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程序,逐级请示汇报工作,未经明示,不得越权擅自作主。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三)严格遵守协会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翻阅、复印、探问、传播、泄露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文件、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将协会的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或作其他用途。

  (四)使用协会公章、部门公章必须按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禁止旷工旷职行为。

  (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更不能有怠慢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接受的工作任务应有始有终。

  (七)不得随意串岗,闲谈与工作无关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八)自觉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工作。

  (九)禁止在办公区域吸烟、玩扑克、麻将、电脑游戏等,严格保证协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十)爱护协会公共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未经批准不得将协会财产私自挪作他用、借出、转卖或占为己有。

  (十一)自觉维持办公区域卫生,严格遵守防火、防盗等安全规定。

  (十二)自觉遵守协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条 对违反员工守则、工作纪律以及协会其他规章制度的员工,根据《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及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三章 工作人员录用

  第八条 除会长办公会临时决定外,协会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人事申请单》,经秘书处综合审定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办公室统筹落实。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录用采用招聘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由办公室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公开录用条件,采用公开招聘或推荐的形式,按照程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工作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讲奉献,有理性,具有岗位所需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工作技能。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被各级党委、政府列为禁入者;

  (二)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三)拖欠公款,风险事故没有了结者;

  (四)有赌博、吸毒及其他不良嗜好者;

  (五)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病者;

  (六)体检结果不符合协会要求者;

  (七)协会认为不能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招募甄选

  (一)办公室根据招聘岗位和条件对《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其他应聘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对符合要求者交用人部门审查;

  (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材料进行复审,提出面试名单;

  (三)办公室组织面试,发出面试通知书,面试过程由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共同参与,面试人员根据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记录表》;

  (四)由用人部门会同办公室依据应聘材料、面试记录等做出综合鉴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填写《工作人员录用综合意见表》;

  (五)秘书处对拟聘人员进一步考察并批准;

  (六)办公室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七)体检合格者,由办公室发出《录用通知书》和商调函。

  第十二条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协会办公室报到,报到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近期小二寸免冠红底证件照五张;

  (二)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其它资格证书;

  (四)非应届毕业生出具前一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和工作鉴定;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报到且无正当理由者,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新入职工作人员报到后,由办公室引导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一)验收应缴资料,资料不全的,限期补办;

  (二)新入职工作人员填写《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人事档案资料卡》;

  (三)安排职前培训;

  (四)引导新入职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到,安排工作;

  (五)协会与新入职工作人员在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新入职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薪酬按《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薪酬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核定并编制《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核定单》,报秘书处由秘书长批准后转财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新入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其中应届毕业生还需经过三个月的见习期方可转正。

  (一)新入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见习期或见习期转正均须填写《试用/见习考核单》,经用人部门、办公室、协会秘书处三级人事考评程序审核通过后,转见习期或正式聘任上岗。

  (二))新入职工作人员转正后,由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和《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核定单》,报秘书长批准后转财务部处理。

  (三)经审核,对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协会要求的,协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档手续;对于在试用期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可提前聘任上岗或提前转入见习期;对于试用期满需要继续试用的,可再继续试用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如因非协会原因,在协会通知调档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的(另行批准的除外),协会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应届毕业生档案调入一年内又转走的,相应后果由该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借调辅助人员、临时性工作人员的,由用人部门填写《人事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处秘书长批准。需要支付报酬的,由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提出方案,报秘书处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八条 选拔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贯彻执行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决定。

  (二)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的精神,思想品质优良,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廉洁自律,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完成拟聘岗位所要求的任务和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常设机构设六个职务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党组书记、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主任、副主任(部门主管)、一般科员。

  第二十条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协会正式聘任者,享受部门主管待遇。其享受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称待遇与职务待遇不一致时,按照较高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任管理人员或变动管理人员工作岗位,由协会下发《聘任书》,并存入该员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协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协会下列损失:

  (一)协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二)对协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协会可对有关工作人员按法定或协会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达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档案调入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因本人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

  (五)工作人员不服从协会岗位安排的;

  (六)工作人员未经批准长期脱产进修、超过医疗期继续休病假及其它无法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形;

  (七)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八)工作人员未能按照协会指定期限通过社工资格考试的;

  (九)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不再续聘的;

  (十)协会有关部门因工作变化而撤岗的;

  (十一)协会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发生调整、变化的。

  第二十五条 如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协会或工作人员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至少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协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解聘工作人员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工作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会有权要求工作人员赔偿因此给协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协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下列离职手续:

  (一)交接工作。移交下列文件及物品:协会文件资料、电脑、电子存储设备、办公用品、工作证、门卡、名片、钥匙、协会分配使用的车辆、其他属于协会的财物。

  (二)与财务部门结清领借款及工资。

  (三)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按照协会规章制度被除名的工作人员,如果对除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西安市相关劳动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依法向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条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由协会建立阶段性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业务和不同岗位、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有不同的要求,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据此设计德、能、勤、绩所占比例。

  对部门负责人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和工作业绩等,对其他员工重点考核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开拓进取精神、敬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等。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定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良。政治、业务素质好,模范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及部门内部工作,成绩突出。

  (二)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部门内部或本岗位工作,工作业绩较好,工作中没有大的过错。

  (三)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群众、会员、理事反映较差。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述考核条件,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考核,经考核为优秀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给予表彰和适当经济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考核称职者,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和继续聘任本岗位工作;经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酌情予以降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按《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协会有权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应该根据以上原则,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即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第三十八条 法定节将日。

  法定节假日休息按照《劳动法》和业务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此外,每逢以下节日,协会安排有关员工休息。

  (一)三•八国际妇女节,女员工可休息一天。

  (二)六•一国际儿童节,有孩子的员工可休息一天。

  (三)开斋节,回、维吾尔族、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柯尔克孜、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员工开斋节可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带薪休假的范围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其他协会认可的休假。

  第四十条 年休假。

  (一)在协会工作一至三年、三至五年、五到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分别享受一次五天、七天、十天、十五天(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年休假。

  (二)员工到协会前的工龄可按照实际工龄的三分之一折算为协会工龄。

  (三)新入职工作人员转正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最多分两次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五)协会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和休养时间应抵扣当年年休假。

  (六)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后会协会工作的,从下一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 探亲假

  (一)在协会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协会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住在一起或在公休日可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服务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三)工作人员探亲可报销路费,包括往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具体标准按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的产假为九十天。协会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含二十五周岁)的晚育女性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假一个月。男性工作人员妻子生育,可请假一周陪护。

  第四十三条 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的,可请婚假,假期七天。如果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晚婚待遇,增加奖励假七天。婚嫁假期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一般假期不超过九天(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到外地奔丧的,假期经指定程序批准可酌情延长。

  第四十五条 病假

  因病无法坚持上班的,可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三天以上(含三天)病假者,必须附病历卡和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在探亲、事假期间患病,需续假者,应持当地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每人每年累计请病假超过12天者,将相应抵扣年休假或扣工资。

  第四十六条 事假

  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处理,因私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一天者,将相应抵扣年休假或者扣工资。

  第四十七条 其他假

  工作人员迁居搬家,经事前批准可休假三天。请假期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照发。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休年假、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经批准,可将两假合并使用。

  第四十九条 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除例行假日和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员工请假前应先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病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条)、假期、时间、事由、联系方式、交接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以上工作人员请假,须报秘书长批准;其他员工请假,须报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除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外,还须报秘书长批准。

  (四)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产假等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五)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妥善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六)工作人员请假期限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办理销假手续。

  (七)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均须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八)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旷职。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非因公负伤、患病,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协会工作年限,实行医疗期办法,具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的经济补偿,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其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或西安市有关规定计发,报销全额医疗费用。因公致残不能继续上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加班

  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又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特别注明加班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后,可以补休或按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

  原则上因工作需要,晚上驻会、节假日出差作为加班。

  第五十二条 出差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占用公休日或遇法定节假日,在出差地可休息一天,视同出差,但不算加班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七天以上,回单位后可补休一天,可以存休,但存休不可跨年。

  工作人员出差应向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旷职。

  (二)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以旷工旷职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旷职论处。

  (四)对旷工旷职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经济处罚。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第五十四条 考勤

  (一)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协会的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

  (二)各部门负责考勤,每月书面向办公室报告一次。

  协会办公室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员工迟到、早退、请假、加班、出差等考勤情况,审核、保存等相关凭证,作为核定扣发工资的依据,具体标准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培训

  第五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协会将不定期的举办各种培训活动,支持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和本人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外语学习及在国内高等学府进一步学习深造。

  第五十六条 职前培训

  新入职工作人员报到后,由办公室视情况进行职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学习;

  (二)介绍协会简况及人事管理规章;

  (三)对岗位工作业务特点、工作规定及工作要求做出说明;

  (四)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辅导。

  第五十七条 专业培训。协会视具体业务需要,挑选合格工作人员接受指定的专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在职培训与学习。申请参加在职培训与学习的员工必须在协会工作转正后一年以上。

  (一)在职人员短期培训。参加短期培训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批准后,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在职深造学习。协会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国内高等院校攻读国家承认的、与协会工作相关的专业学历学位。申请在职深造学习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批准后,在办公室备案。两次深造学习的时间应间隔三年以上(上一次取得学历学位的时间至本次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与学习的费用可在学习或培训完成后一次性报销具体标准按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获得协会资助进行在职深造学习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学业后的两年内不得单方面与协会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根据提前解除的时间按比例退还协会承担的学费。

  第五十九条 脱产学习。员工参加脱产学习须经秘书长专门批准,学习期间的待遇另行核定。

第八章 退休退职

  第六十条 退休、退职按照国家及西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九章 工资福利管理

  第六十一条 协会依法向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协会以人民币支付工资。在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标准。具体支付项目和支付水平按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员工工资福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协会通过银行工资卡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他人代领。

  协会财务部门统一制定工资发放表,内容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领取者姓名,有银行统一发放。

  协会每月向工作人员提供本人的工资条。

  第六十四条 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每月工资应在当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如遇财务特殊情况则向后顺延。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六十五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协会与工作人员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协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员工工资。

  第六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经法院传唤出席人民法庭;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六十八条 协会依法解散时,工作人员有权获得其工资。在解散清偿中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协会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六十九条 协会不得无故克扣工作人员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代扣工资:

  (一)依法须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须代扣代缴应由工作人员本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协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欠款等有关费用;

  (四)《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中以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以从工作人员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七十条 因工作人员本人原因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赔偿协会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逐月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一条 协会根据预算、收支及整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按阶段或按年度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依照《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办理。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协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体系,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西安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协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向秘书处提交,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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