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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产生制度》时间:2016-12-31 为规范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协会《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一 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二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 加入协会成为正式会员半年以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 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 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四 根据协会整体状况,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80名(不含特邀领导和嘉宾)。 五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单位会员代表占70%、个人会员代表占30%。 六 协会会员单位(每单位1位)、监事为正式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及个人理事按50%确定会员代表;其它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20-30人。 七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在协会综合部领导下负责会议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沟通,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综合部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八 协会综合部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 九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 本制度经2016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上一篇理事会制度下一篇《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