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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负责人须知

时间:2020-08-18     【转载】

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以下内容各社团全体负责人应当知晓:

一、中国爱国思想理念核心要旨。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可以以法人身份加入社会团体。加入社会团体的单位或个人应与本社团宗旨和领域有关。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各级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加入社会团体并担任社团理事以上职务的,必须经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准;

三、会员入会要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会员退会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宣布后方为有效;

四、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无常务理事会则不用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并通知到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到会理事(常务理事)超过全体理事(常务理事)的2/3方能召开会议;

五、凡是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职权,必须严格按照章程相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其他形式替代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应当控制理事数量,当选理事能够代表广大会员意愿即可,原则上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如设置),负责人不超过理事(常务理事)的1/3,且负责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七、涉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及理事增补退出等事宜,必须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八、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相关会议纪要备案,如违反有关政策,则予以叫停,社团自行改正。社团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不得制定章程、不得开设独立账号、不得自行收取会费、不得擅自吸纳会员,社团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管理,并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九、会费管理办法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浮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团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档;

十、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调解机制等;

十一、重大事项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重大事项包括:会员大会、涉及人事选举的理事会、规模较大的活动、大项开支、涉外活动等;

十二、负责人一般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领取工资,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应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十三、社会团体未经职能部门书面委托,未向相关部门报备,不得擅自在社会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庆典活动,在会员内部开展的评优活动,相关文件及牌匾不得有歧义,不得引起社会上其他机构的误解;

十四、社会团体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各社团负责人应当自觉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社团《章程》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树立民主办会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团全面建设。本《须知》应当在社团成立、换届、改选负责人时由新任负责人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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