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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稿:《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基本管理办法》(草案)

2021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保障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纯洁、正直和自身劳动权益,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改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坚持“爱国必须爱党,爱党就是爱国”的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宗旨和德才兼备、信仰坚定、思想正确、积极向上的选人录人标准。

  第三条 本《基本法》适用于所属爱国主义志愿者组织中所有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

  第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依法执行《基本法》,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本会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参照《基本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执政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并领会“中国爱国思想理念”核心要旨,宣传和实践之。

  二、执行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带头实践作用。

  三、坚持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无私奉献。

  四、自觉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严守会内纪律,执行理事会的决定,服从工作分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五、维护会内的团结和统一,对国家忠诚、社会负责、人民有益,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言行。

  七、发扬爱国主义志愿者精神,“不等、不靠、不看,从我做起,改变社会不良风气”;带头实践,积极宣传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宣传推广事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接受理事会的培训。

  二、在会内会议上和会报会刊上,参加关于本会的规章制度问题的讨论。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本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本会的任何部门或任何会员,向理事会负责地揭发、检举本会的任何部门或任何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的负责人。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会内讨论决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理事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理事会提出。

  八、向理事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理事会给以负责的答复。理事会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本会实行职位分类晋级制度。

  依照本会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培训、考核、录用、晋升等的依据。

  本会职位分类,设置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建制和职务

  一、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建制采用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建制宣传单元。

  1、宣传单元是指宣传部、宣传司、宣传处、宣传科、宣传班、宣传组。

  2、“三三制”即一个宣传部下辖三个宣传司,一个宣传司下辖三个宣传处,一个宣传处下辖三个宣传科,一个宣传科下辖三个宣传班,一个宣传班下辖三个宣传组。

  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务分为主管职务和非主管职务。

  1、主管职务是指班长、科长、处长、校长、会长。

  2、非主管职务是指见习员、副组长、副组长、会员、班副、科员、副科、干事、副处、教员、副校、秘书、理事。

  第十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级别分为6级18别。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宣传部:会长、理事、秘书;

  二、宣传司:校长、副校、教员;

  三、宣传处:处长、副处、干事;

  四、宣传科:科长、副科、科员;

  五、宣传班(责任会员):班长、副班、会员;

  六、见习组(预备会员):组长、副组长、见习员。

  第十一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考核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本会所有主管或非主管职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必须通过会员介绍,方有资格申请加入。采用资格考试、执证上岗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政治思想、信仰第一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录用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必须执证上岗。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应当具备理事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按照下列程序入会:

  一、被推荐人选择推荐人;

  欲申请入会成员可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增加对协会的了解和会员之间的认识,选择合适的会员作为推荐人,由推荐人(会员)推荐入会。

  二、获取志愿服务编码;

  由推荐人(会员)协助欲申请入会人员,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志愿服务网》(https://www.chinavolunteer.cn/)办理志愿者登记注册,待官方审核下发志愿服务编码。

  三、填表、初审

  由推荐人(会员)协助申请入会人员填写《信息登记表》,交付推荐人(会员)所在小组负责人(宣传组长),小组负责人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标准、规范无误后,小组负责人填写《初试审核表》,交付宣传班主管(班长)按会员招募条件对所辖宣传单元的申请入会人员进行面试,并签署班长面试意见后,报所属宣传科级主管审核,签署宣传科长意见后,报所属宣传处主管签署部门意见后,由秘书处统一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存档备查。

  四、复审、入会

  秘书处初审合格人员由宣传处安排,适时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复试及工作制度说明会。

  1、复试人员填写《复试审核表》;

  2、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复试(内容为一般情况的了解及性向测试)。

  3、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说明

  4、复试合格后,办理入会见习手续。

  五、见习培训

  1、各宣传单元主管组织所辖见习员参加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见习培训。

  2、见习培训学习期满,参加爱国主义宣传员资格考试。

  2、通过爱国主义宣传员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爱国主义宣传员资格证》;

  3、签订《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协议》,并颁发《爱国主义志愿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资格考试,由理事会负责组织。

  各宣传单元负责所辖宣传单元内见习员参加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处级以上宣传主管,应当具有三期以上下级宣传单元的辅导、帮学工作经历。没有下级宣传单元工作经历的宣传主管,不得晋级。

  第十八条 新入会的爱国主义志愿者(见习员),考评资格限定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允许超过12个月。考评资格限定期内,综评考核合格的,成为正式会员获得晋级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见习资格。

  新入会的爱国主义志愿者(见习员)在见习期内,允许反复参加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各宣传单元按照管理权限,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笔试与实践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考核分七天(月)考核。七天考核作为月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对七天(月)考核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七天(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七天(月)考核结果作为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奖惩、培训、清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发放的依据。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办法》由理事会组织理论研究团队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给予奖励。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经济补助双重重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思想端正,信仰坚定,言行一致,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协会甚至是国家、社会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协会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或组织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理事会认为有功绩的。

  第二十六条 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奖励,根据宣传单元级别不同,给予对应级别的奖励。

  理事会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七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理事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八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民族、社会和英模、英烈人物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反对执政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反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主管;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协会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会员利益,损害协会和会员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执政党秘密或会内秘密;

  十、在日常言行或生活、活动中有损国家、民族、社会和组织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其他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有《基本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处分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受行政处分者,不得参与年度评奖。

  第三十一条 给予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理事会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受《基本法》第三十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免除行政处分。

  免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分执行标准》由理事会组织理论研究团队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务晋升,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笔试和实践相结合,以工作实绩实践为主。

  第三十五条 晋升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务,必须逐级晋升,不可越级晋升。

  第三十六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高一级主管职务的,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七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晋升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二、在七天(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对晋升主管职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八条 晋升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第三十九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七天(月)考核中被连续三个月确定为不及格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条 理事会根据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职务的升降和七天(月)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一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职务实行考核晋级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接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向理事会针对某一职务或者某成员提出的合理性免职意见。

  第四十三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见习人员见习期期满,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二、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四、退休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五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在会内兼任一个实职。

  鼓励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企业和其他组织兼任职务。

  第四十六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担任不同层次主管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章程规定。

第十章 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本会宣传工作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进行培训。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入会人员的培训;晋升主管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或在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或经理事会认可(授权)的其他机构,按照理事会有关规定承担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评定结果作为其晋升职位和任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一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实行交流制度。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可以在协会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研学、座谈、论坛、借调、挂职锻炼等。

  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二条 各宣传单元之间接受借调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三条 研学,是指本会宣传单位主管赴其他机构或地区开展学习的行为。

  研学所需费用和途中存在的费用,由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理事会、研学组织者或由参与研学成员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座谈,指针对一个或多个主题开展的座谈会或者论坛。

  座谈会或者论坛会由宣传单元或者理事会牵头策划或实施。

  第五十 借调,是指本会宣传单元的主管人员相互借调担任其他宣传单元主管职务的行为。

  彼此借调的宣传单元之间必须相互同意。

  第五十 挂职锻炼,是指理事会有计划地选派在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其他合作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本会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五十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工资制度遵照志愿者服务无私奉献精神,贯彻“‘0’工资+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工资补助主要由培训津贴、管理津贴、责任津贴构成。

  第五十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实行晋级增补制度。

  凡在晋级考核中成绩合格,达到晋级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补助津贴。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工资补助津贴水平与劳动付出持平。

  第六十条 理事会还可以根据实际管理费用的多少,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调整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工资补助津贴发放标准,使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实际工资补助津贴水平时刻保持在合适的水平。

  第六十一条 新入会人员在见习期间,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发给除发给工资补助津贴外;还可发给进步奖、新锐奖、学成奖,具体根据《津贴补助奖励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志愿服务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本会不得除《基本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工资补助津贴,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志愿服务保险待遇。

第十三章 退会

  第六十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退会,应当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爱国主义志愿者资格证》《爱国主义志愿者执业证》。

  第六十五条 会员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纳会费或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理事会对违反《基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离职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在七天(月)考核中,连续3月或1年综合评分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工作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五)不履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六十 清退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由所在宣传单元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批,并以短信和邮件形式通知本人。

  六十八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辞职或者被清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本会和被清退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不再保留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身份。

第十四章 退会休息

  六十九条 退会休息,指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宣传工作需求,而光荣退会。

  一、除另有约定外,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会休息:

  1、丧失工作能力的

  2、男年满七十周岁,女年满七十五周岁;

  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理事会批准,可以提前退会休息: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七十条 退会休息,不在享受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工资补助津贴,保留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荣誉。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七十一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相关部门申诉。

  第七十二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对于理事会及其主管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七十三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在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公告,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宣传主管,负责所辖宣传单元内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综合监管工作。

  七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基本法》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理事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录用、晋升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相关规定,变更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工资补助津贴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考核、奖惩及清退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理事会按照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基本法》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宣传单元主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章 附则

  七十七条 本《基本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七十八条 本《基本法》自2020年**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理事会规定。


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论研究专家团队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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