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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稿:《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办法》(草案)

时间:2020-10-07     作者:CNPVA【原创】

(2021试行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队伍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向习近平主席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看齐,建立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考评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敢于承担新时代社会责任,促进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事业发展和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成长进步,根据《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基本管理办法》,参照《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改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是指理事会对各级宣传单元主管和非主管成员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日常爱国主义宣传服务工作所进行的标准化、规范化的考核评判。

  该考核评判实行七天(月)考核制度。

  第三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坚持理事会负责原则,把政治思想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奖励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由其所在宣传单元上级主管根据理事会要求组织实施,作为加强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管理和晋级的重要手段,理事会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秘书处或经理事会认可(授权)的其他机构,按照理事会有关规定承担具体考核任务和工作责任。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所属宣传单元上级宣传主管负责下级宣传单元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宣传服务考核工作的指导、综合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级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和依照《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基本管理办法》开展的考核外,各宣传单元不得自行设置以所属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为对象的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七天(月)考核以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德、能、勤、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有关政策方针和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理论,重点考核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理论实践和宣传队伍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爱国拥党”路线、完成日常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各层级宣传单元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应当突出、重点考核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理论学习和宣传实践,扩大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社会认知,注重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和宣传队伍的壮大。

  第六条 宣传单元可以结合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所属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技能特点,设置宣传服务项目。注重理事会制定的量化指标,加强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七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考核按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形式进行,由秘书处或经理事会认可(授权)的其他机构负责执行

  (一)理论考核。理论考是对各层级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检验,考核重点以中国爱国思想理念核心要旨、国家安全知识普及、执政党的现行政策和执政党其他相关基础知识为主

  理论考核为笔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试题以:名词解释、填空、判断、选择、实践分析等五类题型为主,必要时可增加一个附加题。

  (二)实践考评。实践考评是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理论学习水平和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能力和社会引导能力的检验。

  实践考评注重考核所属宣传单元团队建设、成员管理、培训、实践技能应用,结合日常服务技能、宣讲水平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单元意见,注重看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理论考核成绩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做出评判。

  实践考评,根据《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基本管理办法》建制标准(三三制)制定90分考评标准,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进行实践评分。

  (三)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是对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理论学习水平和实践宣传能力的综合判定,综合考核记分原则采用“60%理论考试成绩+40%实践考评成绩”的综合评分标准。综合考核设定85分为及格标准,考核成绩不达标者,取消晋级资格,直至成绩达标。

  第八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七天(月)考核结果分为优、及格和不及格3个等次。

  优等次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宣传单元参加七天(月)考核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总人数的60%以上。优等次和满分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应当受到理事会表彰。

  优等次名额应当向一线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倾斜。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结合实际,统计七天(月)考核结果,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七天(月)考核情况。

  第十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理事会应当及时给予荣誉和经济奖励。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级或者直接开除。

  第十一条 强化七天(月)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七天(月)考核结果为优等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或经济奖励。对七天(月)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在职位职级晋升评先奖优选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七天(月)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等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及时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所属宣传单元主管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七天(月)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七天(月)考核结果优等次较多且无不及格等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中产生。

  七天(月)考核结果记入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七天(月)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三条 宣传单元应当把七天(月)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七天(月)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理事会有权予以降级或者清退。

  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反映。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其七天(月)考核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援派期间,由接收宣传单元进行七天(月)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七天(月)考核周期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七天(月)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七天(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各宣传单元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10%。

  第十七条 各宣传单元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七天(月)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 本会所属宣传单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爱国主义志愿者(会员)的七天(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本草案由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论研究专家团队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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