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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时间:2019-10-3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名,同时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15年10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上一篇《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下一篇《证书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