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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时间:2019-09-3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全部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5年10月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上一篇《公示制度》下一篇《会员代表产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