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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解读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承载着人们的乡愁情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

今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我区的8万多株古树名木,正式进入“法治时代”。

何为古树名木

村里有一株古树,枝繁叶茂,夏天老人树下乘凉,小孩绕树嬉闹……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乡愁。

不同于民间对古树的模糊概念,《条例》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不包括以经济为目的而进行人工栽种的稀有、珍贵树木。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古树分为四级:树龄1000年以上的树木为特级古树,树龄在500-999年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实行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政府认定并公布;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政府认定并公布;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政府认定并公布。

为全面保护所有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建立普查建档制度,至少每十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并建立、更新图文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6日,全区第二次古树名木普查数据录入8.22万株,比第一次普查增加160%。其中,特级古树349株,一级古树2066株,二级古树6879株,三级古树6.08万株,准古树1.12万株,名木938株。目前,全区已落实保护古树名木经费1400多万元。

如何管理保护

只有在政府主导下,古树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古树名木,日常养护是关键。按照“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的原则,《条例》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不是说说而已。《条例》规定,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古树将定时做体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损害古树严惩

“住手!你破坏古树是违法的!”

“关你什么事!又不是你家的树。”

新施行的《条例》为爱管“闲事”保护古树的人们提供了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为了切实保护古树名木,对于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甚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条例》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并按规定予以罚款。如砍伐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等。

对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刻划、钉钉、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破坏行为,《条例》都作出了禁止规定并列出处罚额度。

除了直接破坏古树的行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违反规定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也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只有下列情形才能移植古树名木: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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