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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15-10-01     【转载】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会费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天津社会组织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同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在年度检查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业务领域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15年10月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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