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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9-09-30     作者:CNPVA【原创】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80人;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100人;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150人,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200人。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理事、监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注:每届不超过4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6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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