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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时间:2019-11-14     【转载】   来自: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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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间谍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条 本市间谍行为线索的接受、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至10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至5万元奖金。

  国家安全机关对公民举报的间谍行为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第六条 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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