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86 018291850016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首页 >> 组织 >>章程制度 >>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旗、会徽、会歌使用管理规定
详细内容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旗、会徽、会歌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0-03-26     作者:CNPVA【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旗、会徽、会歌的尊严,规范会旗、会徽、会歌的制作和使用,增强爱国主义志愿者对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和自身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的理解和认识,根据《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章程》、《“爱国主义志愿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旗、会徽、会歌是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和爱国主义志愿者的象征和标志。爱国主义志愿者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会员,都应当尊重会旗、会徽、会歌。

  

  第三条  协会的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会旗、会黴、会歌的宣传和管理,将会旗、会徽、会歌教育作为会前教育和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入会积极分子、会员和志愿者了解会旗、会徽、会歌的核心理念和内涵,遵守会旗、会徽、会歌的使用礼仪。

  

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旗——心中有党

  

第二章  会旗

  

  第四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旗旗面为红色,象征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新中国,主图为中空的心形设计,在心形图案的右上方放置中国共产党党徽,寓意信仰共产主义和心中有党。心形图案左下角自然伸开,植入“Patriotic”中文意思为“爱国者”,寓意为所有爱国主义志愿者自觉信仰共产主义、自愿加入“心中有党”的团队、自发的组织在一起,热爱自己的祖国,支持自己所选择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会旗为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通用规格有下列三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三)长96厘米,宽64厘米。

  

  第六条  下列场合应当悬挂会旗:

  

  (一)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协会各级组织成立仪式。

  

  (三)爱国主义志愿者入会仪式。

  

  (四)协会内举行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协会的各级组织举办活动和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可以使用会旗。协会各级组织主办的新媒体平台、出版物,可以使用等比例制作的会旗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会旗及其图案包括使用非通用规格会旗须经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按照《“爱国主义志愿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批准。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徽——心中有党


第三章  会徽

  

  第七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徽的内容为金色圆圈、“中国”、党徽、“Patriotic”、心形。它象征在中国区域内,具有共产主义信仰的人们不仅热爱自己的祖国,更热爱和拥护自己所选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会徽为纯铜珐琅工艺制作,直径为2.5厘米。金色圆圈、“中国”、党徽、“Patriotic”、心形为金色,金为大赤金,底色为红色,红为正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使用会徽和会徽图案:

  

  (一)召开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可以悬挂会徽。

  

  (二)协会的各级组织工作场所可以悬挂会徽或使用会徽图案。协会的各级组织门口不悬挂会徽。

  

  (三)协会出版物、协会制作的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和正式授权使用的商业产品,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四)协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它荣誉性文件、证件上可以印会徽图案。

  

  (五)由理事会授权和各级组织主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悬挂会徽或使用会微图案。

  

  (六)协会的各级组织在互联网和其它媒体上开展协会的工作,可以使用等比例制作的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会徽及其图案须经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按照《“爱国主义志愿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批准。

  

  第十条  协会会员(志愿者)在参加协会的活动时必须佩戴会徽徽章。协会内日常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会徽徽章。

  

  会徽徽章应当佩戴在左胸前,锁骨中线锁骨下四指处。

  

《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之歌》简谱

  

第四章  会歌

  

  第十一条  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歌是《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之歌》。

  

  第十二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唱会歌:

  

  (一)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各级单位举办的协会相关会议。

  

  (二)爱国主义志愿者入会仪式。

  

  (三)协会的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和其他重要仪式。

  

  (四)其他应当奏唱会歌的场合。

  

第五章  会旗、会徽、会歌的管理

  

  第十三条  悬挂会旗、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会旗、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会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党旗应当挂在面向的左方,会旗挂在面向的右方。会旗和国旗、党旗同时使用时,会旗应当在国旗、党旗之后。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不悬挂会旗。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掉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旗、会徽。

  

  第十五条  奏唱会歌,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所载会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会歌尊严的奏唱形式。会歌标准演奏曲谱、会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协会理事会审定、录制。

  

  第十六条  奏唱会歌时,在场人员应当全体起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会歌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旗、会徽、会歌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授权活动,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会歌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对会旗、会徽、会歌的制作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和会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会内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制作、使用、侵犯协会的象征和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司法和行政机构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旗制法说明

  

  2.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徽制法说明

  

  3.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会歌歌词和曲谱


  • 电话直呼

    • 18291850016
    • 会长热线 :
  • 微信扫一扫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