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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举报指南时间:2020-04-15 一、受理范围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主要受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情况线索举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1.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6.投敌叛变的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9.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的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设立社会组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其他违法行为: 1.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的; 3.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关系人,或伪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文件、证件等进行招摇撞骗的; 4.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举报流程 1.平台提供实名和匿名举报方式,为了更好的受理举报信息,建议进行实名举报。 2.举报人点击首页中“我要举报”图标,按照提示填写举报人及举报信息(带有“*”的为必填项目)等相关内容进行提交。 3.若无法提交,请返回检查带有“*”的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或是否已提交超过三次,确定无误后请再次提交。 4.举报人提交成功后将自动生成举报编码,此编码唯一且无法反复获取,请妥善留存编码信息,以便查询举报处理情况。 5.举报查询。点击【举报查询】图标输入编码,查询举报信息处理情况。 6.如果您想与国家安全机关交流或对本平台有任何意见建议,可点击【联系我们】图标。 7.举报流程图如下: 三、注意事项 1.举报人所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提高网上举报的运行效益,每位举报人24小时内最多举报3次,超过3次将无法举报成功。 四、其他举报途径公民发现或知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除通过本平台进行举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 2.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进行举报。 五、举报奖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3.如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平台将按国家安全相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六、联系我们 1.如有以下情形,可通过本平台与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2.如果您有任何情况想与我们联系交流,或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在此留言。 3.如有需要,除本平台外,您还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或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与我们联系。 七、隐私保护 1.为便于核查举报情况及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本平台鼓励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和所在地等内容。 2.本平台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人在本平台上填写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及其他所有操作信息将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