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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时间:2020-05-19     作者:CNPVA【原创】

为保证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申报、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陕西省范围内的申报评审工作,对各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入库条件

(一)拥护“爱国必须爱党,爱党就是爱国”的中国爱国思想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学术造诣较深,对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三)历任省、市、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职务;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同学科专家;

(五)身体健康,能参加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要求

(一)评审委员是申报单位负责人的应回避,不得参与本单位的评审考核;

(二)评审委员不得在评审工作期间,接受被评审单位馈赠的财物;

(三)评审委员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委资格;

(四)评审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可推荐人员替换。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为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常设部门,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成员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协会秘书处和办公室协同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承办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申报、评审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初审陕西省范围内各地、市、区(县)和相关部门报送的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申报材料;

(三)组织协调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之间的关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五)建立和管理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评审工作档案。

第五条 评审及复评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完备并通过初审(材料审核)的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安排实地考察,并提交当年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一般定于每年第四季度举行;

(三)因特殊情况需对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进行范围调整和功能调整及更改名称时,可临时召开评审会;

(四)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五)每个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由一至两名评审委员作为主审委员,负责该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的实地考察和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的情况。主审委员在实地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在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实地考察工作报告,并在评审会结束后,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六)情况比较复杂或因故未能进行实地考察的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主审委员在征得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召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的负责人到会向评委会汇报;

(七)被评审的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下一年提出复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连续复评两次仍未通过的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经评审委员会表决,参会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的2/3(包括2/3)以上通过,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由经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批建议,报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对虽经评审委员会表决,参会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的2/3(包括2/3)以上通过,但仍在其他方面存在异议的爱国主义志愿者教育基地,经评审委员会正式征求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意见后,由理事会报协会党支部最后审批。

第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兴艳 审核:许衙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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