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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时间:2023-08-01     作者:李仕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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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名称体现宣传和教育双重属性

中国人自古有“名不正言不顺”的思维习惯。爱国主义不仅重在教育,更在于受教育后的自觉践行,主动宣传。 “教育”一词,被普遍认为是“教化于人”、“教书育人”,有“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感觉,缺少“自觉实践”“自我示范”的内动力。

爱国主义本应该是人人应为、人人该为的高尚道德准则,爱国主义教育应该提倡人人自觉践行、自愿传播、自发带动,使之成为社会主流风气和普遍道德标准或准则。

建议:为《爱国主义教育法》增加“宣传”二字,即《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使之成为宣传有规矩,教育有法则。以下暂称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

2、明确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中国特色”

“爱国”或“爱国主义”是全世界每一个国家都在极力推崇的最高道德标准。资本主义国家的爱国理念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爱国理念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应该体现。毛泽东主席曾说过“有日本侵略者和希特勒的‘爱国主义’,有我们的爱国主义”所以我们这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应该明确我们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中国特色”。这个“中国特色”可以从两个层面着手:一个是法律名称突出“中国特色”,如《中国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另外一个是本法“普世”内容的“中国特色”,如:中国国爱国思想理念和中国爱国主义精神。

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授在《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地位、本质与要求》全国巡回讲座时,对“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和党中央的主流思想理念是一致的,代表了我们主流的方向。”

建议:《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应该确立宣传教育的核心,即“中国爱国思想理念和中国爱国主义精神”,而不是其他那个国家的爱国思想理念和爱国主义精神。

3、爱国主义教育的国际视野和胸怀

2013年3月19日,新时代的人民领袖习近平主席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中国人是讲爱国主义的,同时我们也是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胸怀的。”伟大的人民领袖毛泽东主席也曾有过“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将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结合起来。我们是国际主义者,我们又是爱国主义者”的言论。2022年9月19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第14次会议“关于促进建立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问题对话”时中国民间组织代表提出以“热爱自己的国家不能以牺牲他国利益为代价”的中国爱国思想理念为核心的“国际爱国公约”,不仅得到了12个国家的15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大加赞许和积极参与支持,还得到了中联部和有关部门领导的点赞。目前,“国际爱国公约倡议”正在有条不紊的持续推进,有望成为我国在联合国领域新占据的一个重要话语阵地,为我国重塑国际新秩序埋下伏笔。

建议: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中明确以“爱国必须爱党,爱党就是爱国”为核心的“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核心地位;明确中国爱国思想理念的国际共识是“热爱自己的国家不能以牺牲他国利益为代价”。

4、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不管全球治理体系如何变革,我们都要积极参与,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习近平还强调:“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领域,我国更是应该积极参与。

建议:增加对外交流合作篇章,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5、注重国家安全和反谍反恐教育

习近平主席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旗帜鲜明阐释了新时代新征程上国家安全的战略地位。增强全体国民维护国家安全、提高反谍反恐的意识和警惕性是最直接、鲜明的爱国行为。例如,《美国爱国者法案》其内容就大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和反间谍的内容。

建议:《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与国际“接轨”,增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相关内容,增强全民国家总体安全观。

6、明确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机构的注册、申报、审计,监管、追责制度

近年来,国际反华反中分子经常利用我国的各种法律“漏洞”,伺机埋植、培植反动力量潜伏在我国各行各业的例子累见不鲜。《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的出台,势必也会被敌对势力所关注。历史上打着“红旗”反“红旗”的案例不胜枚举,打着“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名义,干起“坏事”来更具欺骗和隐藏。《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的出台势必催生出更多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机构,规范注册、申报、审计,监管、追责制度急需又紧迫,严治理和监管更是重中之重。

建议:增加一个章节,明确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机构的注册、申报、审计等一般性规定,包括组织体系、目标、监管主体等。爱国主义宣教机构必须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实行主管领导“终身追责制”,坚决预防和打击任何形式的以“爱国”为名,行“卖国、叛国、乱国”之实的污染“爱国”美名行为。

7、爱国主义宣传教育责任制

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人人有责,又看似与“人”无责。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公务人员和主管领导(包括党员、干部、一把手)“爱国”责任意识模糊,担当意识淡漠。遇到中央文件鼓励党员干部做的非本职业务范围直接覆盖的事(例如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工作),总是有理由“装聋作哑”,特别是对群众性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活动,一律能躲则躲,能避则避,实在不行就“工作太忙,没时间参加”了之。

归根结底一句话,那就是“国是大家的,官是自己的”,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看不见”、“没时间”。深得“不干就永远不会出错”的官之道。为了斩断各级相关部门、领导对“鼓励参与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或志愿服务活动”“不作为”、“走形式”,《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法》必须给予制止。

建议:对各级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活动给予明确规定,实行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责任制、积分制。(为什么要强调“民间社会组织的”?因为政府部门组织的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容易走形式)。

8、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规范

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福及子孙”,庞杂繁重的系统性工程,爱国主义宣教工作的规范十分必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推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才能保障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工作收到长期有效的丰硕成果。

建议:明确国家鼓励爱国主义志愿宣传服务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修订稿.pdf


 

 

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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