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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爱国公约(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24-05-02     作者:李仕汇【原创】

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国际爱国公约(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国际爱国公约(草案)》公布,各国际爱国公约组织发起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网(www.cnpva.org.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国际法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6号院B座801室,邮编:100022。信封上请注明国际爱国公约(草案)征求意见)或cn@sxpva.org。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

英文、法文版本见:国际爱国公约(草案).pdf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uncil reviewed the "International Patriotic Pact (Draft)". Now, the "International Patriotic Pact (Draft)" is hereby announced. Initiators of various international patriotic pact organizations and the public can directly log on to the website of the Patriotic Volunteers Association (www.cnpva.org.cn) to submit their opinions. Alternatively, they can send their opin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ttee of the Shaanxi Patriotic Volunteers Association (Room 801, Building B, No. 6 Yard, Jianhua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ostal Code: 100022. Please indicate "Opinions Solicita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Patriotic Pact (Draft)" on the envelope) or send an email to cn@sxpva.org. The deadline for soliciting opinions is June 30, 2024.

The English and French versions can be found at:国际爱国公约(草案).pdf


国际爱国公约(草案)

(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国际法委员会起草)

 

鉴于 世界各国和人民都热爱和尊重自己的国家,希望自己的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和平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并希望促进国际间的和平、友好与合作;

鉴于 爱国精神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重要基石,但其实践不应妨碍他国的利益或造成对他国的伤害;

鉴于 非政府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和对推动全球治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

确认 爱国不是个别霸权国家或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利益,而恣意践踏他国和他国人民的理由。

确认 国际爱国理念应当成为全球社会的共同价值和行动指南,推动构建更加和平、公正和繁荣的国际秩序。

确认 国际爱国理念应当以平等、合作和共赢为原则,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共同发展;

确认 共同认同的国际爱国理念的核心是“热爱自己的国家,不能以损害他国利益为代价”。

确认 国际社会应当共同致力于建立一个国际爱国委员会,以监督各国在维护自己国家利益过程中侵害他国的现象,促进世界和平新秩序的建立与发展;

确信 全世界共同认同的国际爱国理念是构建世界和平新秩序的坚强基石,国际合作和相互尊重是实现国际爱国理念的关键,必须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确定 国际爱国理念应当成为全球社会的共同价值和行动指南,推动建设更加和平、公正和繁荣的世界。

确定 中国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是发起并推动国际爱国理念和国际爱国公约的最初单位。

因此,本公约旨在确立国际爱国理念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以推动国际爱国公约的实践和审议,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公约所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爱国:指个人或团体对其所属国家的热爱、忠诚和尊重。

2.    国家:指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主权国家、地区和民族。

3.    他国:指除个人或团体所属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

第二条 爱国的原则

1.    每个人或团体有权热爱和尊重自己的国家,维护其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    爱国行为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完整、民族的和谐团结、社会的和平稳定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3.    爱国行为不得违反国际法,不得以牺牲他国利益为代价,不得对他国构成不正当的干涉或侵犯。

4.    爱国不应成为种族歧视、仇恨或敌意的借口,而应促进国际间的理解、和平、包容与合作。

第三条 国际爱国公约的基本原则的确立

1.    尊重国家主权:国际爱国公约应该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各国政府不干涉他国内政,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完整和自主权利。

2.    平等互利:国际爱国公约应该支持各国之间的平等对待,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包容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繁荣。

3.    和平共处:国际爱国公约应该支持各国遵循和平共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端和分歧,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安全。

第四条 深化国际合作机制,应对全球性挑战

1.    国际合作是促进国际爱国公约的重要实践,应加强合作推广,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2.    应尊重各所属国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循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鼓励并支持各国政府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

第五条 促进国际爱国公约实践

1.    各国应通过教育、文化交流等手段,促进公民的爱国情感和国际友谊,培养各国公民的全球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    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爱国理念的传播和国际爱国公约的实践。

第六条 建立国际爱国公约长效审查机制

1.    定期召开国际爱国公约会议、建立信息共享网络、推动合作项目等长效机制,促进各国之间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国际爱国运动的不断生长发育提供支持。

2.    定期召开国际爱国公约组织审查会议,审议全球存在的“为了自己国家利益,损害他国利益”破坏国际秩序行为、建立信息及时分享网络、推动国际爱国公约的第三方长效审议机制,促进国际间更加公平、公正的发展与合作。

第七条 公约的实施

1.    各缔约组织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本公约的宣传、推广和实施,并推动根据本国法律将其原则和规定纳入本国法律体系。

2.    各缔约组织应定期就各国对本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审议和评估,以保障第三方审查的有效性和鞭策性。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    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产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各缔约组织应通过共同协商加以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各缔约组织可选择国际爱国公约组织大会加以解决。

第九条 签字与批准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对所有签字组织具有约束力。各组织可通过正式程序参与本公约的审议工作,并向国际爱国公约组织秘书长进行书面通知。

第十条 生效

本公约自获得第十个缔约组织的签字起生效,这些缔约组织有权参与本公约的审议工作,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于随后批准的组织,自其通知其批准加入国际爱国公约组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修改与修订

对于本公约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必须由国际爱国公约组织大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按照国际爱国公约组织程序进行批准。

第十二条 退出

任何缔约组织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爱国公约组织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出自通知收到六个月后生效。

鉴此,我们缔约组织代表,谨以爱国与和平为使命,共同签署本公约。

 

签约组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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