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促进协会规范建设,保证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推动捐赠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捐赠基金(爱国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有权接受,并应积极争取国内外、省内外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
第四条 本会定期对外界公布接受捐赠情况,在经过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布捐赠人的姓名和捐赠的金额及实物。主要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
1、在理事会上予以宣布;
2、在内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
3、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定向捐赠、奖励、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等;
5、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
6、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及使用情况。
第五条 对捐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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